租住焦作的女孩郑某某贪图生活享受,和吴某某产生恋爱关系,视法律于不顾,跟着男友吴某某共同购买冰毒180余克用于出售给他人吸食。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新乡女孩郑某某和吴某某在安阳的“苏荷酒吧”里认识。5月份郑某某和吴某某在焦作市十七中附近的胡同里租了一个房子,两人就住在了一起。吴某某吸毒,也卖毒品,还指使郑某某记过账。为了使郑某某死心塌地跟着自己,吴某某骗郑某某说吸冰毒不会上瘾,所以郑某某也跟着学会吸毒了。6月初,男友吴某某带着郑某某到四川省成都市购买了大量冰毒。6月14日,吴某某、郑某某携带冰毒乘大巴车回到焦作市,在山阳区第十七中学东侧胡同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吴某某身上扣押冰毒共4包,分别重107.9克、49克、28.3克、1.1克。经鉴定,其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3.89%、78.63%、70.15%、5.02%。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运输,且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