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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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中心负责人组织卖淫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2-09-04 09:08:18


    2012年3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卖淫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所犯骗取贷款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1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武陟县某假日商务休闲会馆负责人。为增加营业额,2010年10月底,李某某指使该会馆总经理金某某(已判刑)、伍某某(已判刑)负责组织小姐卖淫有关事宜,由金某某负责推销色情服务,由伍某某负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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