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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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条件才能申请颁发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2-09-05 16:06:28


    近日,张某持法院民事判决书向某县林业局提出申请,要求为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局当场告知其办理采伐证的法定条件,并要求其提交其他相关办证材料。张某未提交,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林业局行政不作为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以后,张某向被告某县林业局申请办理竹林采伐证,林业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张某向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而张某未向林业局提交。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应符合法定条件。张某向博爱县林业局申请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河南省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和档案管理》第二节第1条规定:申请:集体林由经办人申请,私有林由本人申请,如果是活立木出售,也可由买方申请(需提交买主身份证复印件),但均需如实填写《非国有片林、林带采伐申请林权证明表》,由村委负责人填写权属证明、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如有具体的林权证能证明所采树木是申请人所有,可不经村委证明,但应提供林权证复印件。然后到乡镇林业站签属意见。之后可由申请人或乡镇林业站负责上报县级林业局。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书面申请、林木所有权证明、乡镇林业站签属意见。本案中张某在向林业局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时,其仅提供了证明所有权的民事判决书,而未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即张某提供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条件,所以,林业局不给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属行政不作为。因林业局在办理林木采伐证中不存在违法行为,所以,张某的赔偿请求也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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