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蓝月亮公司和红星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蓝月亮公司代办托运,运费由红星公司负担,交付地点在红星公司。蓝月亮公司遂与天天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红星公司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天天物流公司的驾驶员李某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红星公司按约交货。请问蓝月亮公司要承担货物毁坏的风险吗?此案该由谁向谁如何追究责任?
二、分歧
对于此案,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为蓝月亮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因是代办托运中所有权、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了红星公司,蓝月亮公司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应该由红星公司向天天物流主张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原因是货运合同当事人为蓝月亮公司与天天物流,因为合同的相对性,红星不公司与天天物流不存在合同债权债务,故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但蓝月亮公司可以向天天物流主张违约责任。第二种为蓝月亮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蓝月亮公司因为天天物流的原因,不能向红星按约履行交付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案应由红星公司向蓝月亮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红星公司无权向天天物流主张侵权责任。
三、评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的依据主要合同法第141、133、142条;第二种方案的依据主要为合同法第121、133、142条。共同点在于第133、142条的选择适用,不同点在于对121条和第141条的选择适用。第一种方案认为本案中蓝月亮公司与红星公司约定代办托运的方式交付货物,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所有权已经转移,因为天天物流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蓝月亮公司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蓝月亮已经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这种解释显然与第121条的规定相矛盾,蓝月亮公司依旧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少人认为是合同法规定的互相矛盾,应当修订该法。其实笔者认为这只是部分人对合同法的研究不细致造成的,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得很明确,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完成,在本案中,蓝月亮公司与红星公司对交付地点是有明确约定的,那么本案根本就不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的规定,既然没有交付,那么货物所有权及风险当然没有转移,蓝月亮公司当然要向红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为合同的相对性,红星公司只能向蓝月亮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天天物流主张违约责任抑或是侵权责任,蓝月亮公司可依据货运合同要求天天物流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物权向天天物流主张侵权责任。
四、涉及法条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给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第142条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案后思考
对于本案,核心在于对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定的正确把握,一定要注意该规则使用的前提,必须是对交付地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如果此案中,删掉了约定交付地点在红星公司,那么本案的结局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蓝月亮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风险及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红星公司肯定可以通过侵权之诉向天天物流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