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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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盗窃电瓶获罪 下家知赃买赃一同领刑

  发布时间:2012-09-10 08:52:01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动自行车正在取代自行车而成为城市大众的代步工具。然而随之而来的盗窃电动车、电瓶的行为,成了电动车一族挥之不去的烦恼,而非法收购电瓶,为盗贼销赃提供帮助者,更无疑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十分可恨。近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就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盗窃被告人张某、买赃被告人孙某追究了刑事责任。

    2012年4月2日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经踩点,窜至人民路某小区车棚,将被害人陈某花的永久牌电动车上的超威电瓶、被害人赵某的英克莱电动车上的天能电瓶盗走,后二人将电瓶带至焦作市解放区某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案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孙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将电瓶予以收购。经鉴定,两块电瓶价值分别为536元和600元。第二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又伙同刘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某饭店门口,将在饭店内吃饭的被害人王某凤的小鸟电动车上的电瓶撬走,后二人将电瓶再次带到本案被告人孙某处以1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经鉴定,该块电瓶价值290元。

    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明知张某出售电瓶为盗赃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有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张某判处了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孙某判处了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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