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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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一饭店厨师替服务员出气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0 08:52:54


    冲冠一怒为红颜,换来拘役五个月。厨师薛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近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拘役五个月。

    2010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正在焦作市山阳区焦东中路某饭店后厨工作,忽然听到了饭店门外传来吵骂声,张某与另一伙计董某(另案处理)放下手中的活起身前去查看。到现场一看,原来是本店服务员“小美”因在此停放电动车与一男子(被害人孙某)发生争执,看到本店美女服务员受气,张某和董某遂产生“英雄救美”之意,二人拉过被害人孙某就是一顿毒打。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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