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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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先偷后抢再进宫 数罪并罚齐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0 08:57:27


    三名刚刚刑满释放的青年男子,不思悔过,改正行为从新做人,反而明抢暗偷再次做起危害社会的勾当,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近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张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月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月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王某、李某二被告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7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李某预谋后窜至焦作市太行中路某小区,将被害人赵某的白色长安面包车盗走,当三被告开车行至解放路与焦东路交叉口时,又看到本案被害人周某与武某因喝多了在路边出酒,遂产生抢夺二人随身挎包的想法,随即被告人王某下车将被害人周某的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00元、诺基亚C7—00手机一部、一个化妆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长安面包车价值3000元,诺基亚C7—00手机价值1153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赔被害人周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本案被告张某曾于2007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曾于2006年7月29日因犯抢劫因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6月10日减刑释放。被告人李某曾于2006年7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4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在盗车后又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赔抢夺案受害人周某损失,取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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