訾某因排队顺序与任某发生争执,致任某突发急性心肌梗塞死亡,法院判决而訾某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9月23日,訾某在往牧场送秸秆期间与任某因卸车先后顺序发生争执,訾某推搡了任某的妻子,牧场的工作人员及时制止了双方。当天上午任某在卸完牧草后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因发生此次事件时情绪激动、体力劳动等因素诱发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
后任某的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訾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送秸秆时,双方理应按照公司指定的顺序排队等候卸车,却因争抢卸车发生争执,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存在过错。而任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和决定因素是其自身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对造成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訾某的行为是造成任某情绪激动的其中一个因素,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后,任某的妻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与訾某的争执只是任某死亡的一个诱因,一审认定訾某承担次要责任以及酌定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遂作出维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