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钓鱼式盗窃”是指,二人以上合作,一人以“诱饵”转移被告人视线,另一人乘机行窃的犯罪方法。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二个“钓鱼高手”进行了重罚,判处被告人姬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3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从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二人被抓,一年间二人共合伙盗窃17起,姬某犯罪金额达人民币111670元;张某达108370元,可谓数额特别巨大,危害情节极其严重。据查,二被告人在盗窃时,采取的主要方式是一人以买水、买啤酒等大件货物借口,提出需要店主一起帮忙抬上电动车并捆绑好,趁店主被骗出商店,另一人伺机行窃,手段非常隐秘。
另查明,姬、张二被告都系多次被法院判刑人员,其中姬某最近一次出狱是2008年3月2日,张某是2008年6月2日,张某出狱后还因盗窃被劳教了二年。二人虽经政法机关的多次处罚、教育,但仍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利的危害社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姬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姬某作案17起,价值111669.9元,张某作案12起,价值 108369.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6起盗窃犯罪的被盗现金数额、起诉书指控的第10起盗窃犯罪中被盗手机的价值和现金数额有异议的辩解意见,通过庭审调查,已查明起诉书指控的该2起盗窃现金数额及物品价值是准确的,故被告人张某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姬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姬某、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虽对部分犯罪数额提出意见,但亦能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故对二名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盗赃款、赃物被追回,故对二名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