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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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浅析

  发布时间:2012-09-12 15:45:07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 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界限

    合同诈骗与一般民事欺诈往往交织在一起,其共同点是都有欺诈行为,不同点在于合同诈骗意图通过诈骗行为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而一般民事欺诈意图通过诈骗行为获取交易机会进而得到合同利润。其主要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3.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4.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5.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要件

    1、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2、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目的;

    3、采用诈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

    以上三条必须同时具备。

    我国司法实践中定罪采用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时候,除了认定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诈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之外,还必须认定行为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能认定后者就随意定罪,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相悖,此外还有客观归罪之嫌,也为我国刑法所不允许,因为我国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三、诈骗行为的认定

    诈骗行为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该行为在行使过成中会形成大量的记载该行为的材料,只要将该材料与事实情况进行比对就可以认定构不构成该行为,在实践中很容易认定。不容易认定的是记载该行为的“材料”的真伪,因为该“材料”可能被伪造,如果出现难以认定真伪的情况,依据疑罪从无、疑案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理,应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决定。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乃一主观意念,要直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的意念是非常困难的,除非行为人自己承认。因此,在实践中都是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推定其内心意念的。对此,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解释)中列举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第二款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遗憾的是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新司法解释。在实践中也就参照其认定。

    五、对逃匿的认定

    逃匿是为隐匿所得财物而逃跑,使对方当人事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所形成的债权处于无保障的境地。因此1996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要人、财两空时才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除此之外的下列三种情形据不构成逃匿:

    1、人在、财也在;

    2、人在、财不在;

    3、人不在、财在。

    因为上诉三种情形,对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力。刑法不作考量,符合我国刑法的谦抑性。

    六、非法占有目的形成的时间

    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合同诈骗是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来的,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与“财物交付(处分)”的关系非常密切,如果将“合同签订” “对方财物的交付(处分)”作为参照点会有助于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将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过程中产生的阶段分为事前阶段和事中阶段(也即签订、履行合同两个阶段)。

    因为对方当事人处分财产之前的阶段是上述事前阶段和事中阶段,非法占有目的只有产生在这两个阶段,才能与使对方当事人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的诈骗行为结合起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

    如果该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行为人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之后(简称事后阶段),就会导致出现前阶段获取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后阶段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已经无诈骗行为的境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只能以侵占或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处理。例如,某甲一直想弄一把手枪,可是一直找不到机会,有一天,他在坐车的时候发现一个乘客在睡觉,手中有个包,于是他起了盗窃之心,将包偷走,到家之后,发现里边有2000元和一把枪,于是甲非常开心的说道,我早就想弄把枪了,真是太好了。对于这个案件只能认定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因为甲对枪支的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事后阶段,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前阶段有盗窃行为却无非法占有目的,后阶段有非法占有目的却无盗窃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规定,其构成本罪。遗憾的是我国刑法没有侵害债权的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后阶段的貌似合同诈骗的行为只能以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处理。

    但在实践中,有些人没有正确认识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的不同,处理结果会有天壤之别。而不加考虑非法占有目的形成的时间就将事后阶段的非法占有目的与前阶段的民事诈骗结合起来认定合同诈骗罪,导致主观溯及既往,严重背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纯属客观归罪。

    一般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哪个阶段时,要根据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将来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在履行,只要有能力也履行了,因为外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来携款逃匿的,应该认定该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事后阶段;如果行为人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后,没有马上逃匿,后因对方当事人追债躲避的,应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事后阶段。

    以上是笔者基于司法实践对合同诈骗犯罪的浅析,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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