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加之法院进入门槛的提高以及地方编制的限制,法院法官青黄不接的矛盾日益突出。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交往的更加频繁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案件数量呈现陡增趋势,法官的办案任务较以往增加数倍。在此情况下,法官除了更加努力工作,在自己主观可控范围内抓紧结案以外别无他法。如何解决法院送达难问题,帮助法官更大限度的提高办案效率,笔者现就此问题予以分析和探究。
一、送达难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原告到法院起诉时其中条件之一就是被告明确即可,然而这种规定显然已经与当下的审判快捷、高效的理念相违背。现实中存在找不到被告,但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无法送达以及原告起诉后下落不明等情形,使法院案件无法开庭审理、长期积压,最终导致社会上对法院的误解,认为法院效率低下,人浮于事,造成了人民法院与为人民司法的大局相背离的假象。
笔者经过调研发现,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立案未作超越法律外的其它限制,仅仅是形式审查后便予以立案,等到案件转到审判庭室,分到具体承办法官手里后,承办法官发现被告找不到,而此时原告无理要求缺席判决,当承办法官向原告讲明未经送达不能开庭,需要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时,原告拒不支付公告费用,最终导致无法公告送达,法院案件积压,原告心生不满,此种法律层面的技术难题,严重影响了法院公正的司法形象。此外,部分案件出现原告起诉后“失踪”的情形,造成送达难问题突出。这种送达难问题发生之后,案件基本上都只能是长期积压。
二、解决送达难问题的建议
一是加大政府司法援助力度,保障弱势群体案件程序顺利开展。不少案件当事人由于经济条件较差,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候,因为交不起诉讼费被“拒之门外”,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力度的加大,现在这种“进不了诉讼之门”的情形基本得到解决,但进门之后如何保障程序不受干扰的开展,例如送达不能,需要公告送达时候,送达费用的财政保障显然应该成为下阶段我国司法援助应该提上日程的课题。
二是案件受理后发生送达不能情形、原告拒不缴纳公告送达费用,法院可驳回起诉。 案件受理后,法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但该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也无法使用留置送达时,原告应当依法缴纳公告费用进行公告送达,但现实中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非因法院的原因导致案件停滞的,针对以上情形可立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驳回原告起诉。
三是原告起诉后“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送达的可按撤诉处理。部分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不知何种缘由不在露面,提供地址为暂住地址,后来搬家导致法院送达不了,案件停滞,对于这种情形,建议立法规定,原告起诉后,向法院提交地址确认书之后拒不露面,法院凭邮局退信函可依法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