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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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心去盗窃 锒铛入狱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2-09-13 16:47:25


    俗话说:“贪字头上一把刀”。李某因为一时起贪念,盗走他人财物,被判处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李某为此后悔不已。

    李某今年已三十过头,事业无所成就,整天游手好闲的。 2011年9月某日上午,李某在村子里闲逛,看到被害人张某家大门紧锁,家中无人,想起曾在张某父亲手下打工,见过张父从电视机柜下取钱,猜是张家的放钱地点,遂产生入户盗窃的念头。于是李某采取爬树、翻墙、撞门等手段,进入张家,确见家中无人,直奔电视机柜,盗走张家现金9000多元及价值100元的银手镯一对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除所盗银手镯被追回返还被害人外,其余赃款均已挥霍。

    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最后陈述时悔恨的表示:自己一时财迷心窍,不该妄想不劳而获,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法官寄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图享乐,妄想不劳而获,终难逃法网恢恢;同时广大市民也应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暴露自己财物存放点,以避免犯罪意念的滋生。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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