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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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被增设为全省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

  发布时间:2012-09-17 17:14:14


    为逐步统一全省法院减刑尺度,确保减刑工作规范运行,科学公正,全省法院开展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全省增设8家试点单位,我院是其中一个,重点研究抢夺犯罪罪犯的减刑规范性意见。试点单位应根据自己承担的任务,工作中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严格依照法律。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以及减刑的条件和幅度,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应当严格遵守。

    二要合理划分区间。按照原判刑罚的不同将规范意见划分为若干区间,每个区间都要明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变化,使规范性意见能够反映减刑的全部内容。

    三要准确设置基线。可以把减刑幅度的最低刑和相关罪名情节最轻的情形作为基准线,依次增加量差,相应增加刑期;也可以把减刑幅度的最重刑和相关罪名情节最重的情形作为基准线,依次减少量差,相应缩减刑期。

    四要全面总结要素。以表扬、记功次数为减刑条件要素,以在监狱期间的处罚情况和原判当中影响减刑幅度的法定酌定宽严情节,以及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和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为减刑幅度因素,全面收集,准确固定。

    五要科学设置量差。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减刑幅度内,为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各种情节设置一定量值,不同情节之间设置一定量差,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不同情况在法律上有不同对待。

    六要制定冲突规则。在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应明确如何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种情节,使减刑结界与罪行和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

    七要牢记规范目的。制定减刑规范化意见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减刑过快过宽和地区不平衡问题,因而规范性意见要重在实用,便于操作,避免主观臆断,脱离实际。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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