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双方一方有责,一方无责。受伤的有责方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无责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肖大成(化名)赔偿原告程大兵(化名)医疗费556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654.67元、护理费654.67元,共计7170.8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原告程大兵驾驶一辆摩托车与被告肖大成驾驶的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在焦克路多氟多立交桥附近相撞,造成原告胳膊骨折。经交警部门认 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不负事故责任。当晚,原告住进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皮肤撕裂伤,住院15天,花费5561.50元,住院期间陪护1人。因肖大成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程大兵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遂要求肖大成赔偿损失,肖大成以自己没有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因此,程大兵将肖大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均应依法投保交强险,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不论投保车辆事故责任大小,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致使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额赔偿,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被告肖大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为自己驾驶的农用机动三轮车购买交强险。虽然被告肖大成不负事故责任,但仍应对原告程大兵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被告肖大成赔偿原告程大兵7170.84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