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的话,那么,案件质量毫无疑问就是司法公正的标尺。因此,对某一案件从程序和实体等不同层面进行评判,就是对这一案件质量进行鉴定的一个过程。由于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巨大,以来外界权威力量来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判是不现实的。大多数法院采取的由审管办组织人员进行评查的方式进行。笔者对这种内部评查的利弊得失进行了思考。
一、法院内部案件评查的定位
法院内部案件评查作为人民法院对本院所审理的案件从内部主动进行审判质量评价的监督管理方式,所提供的质量信息是法院审判工作综合评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院在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转变中的一次创新和突破,体现出了司法监督和司法管理的理性化发展方向。
(一)法院内部案件评查的特征
结合对法院内部案件评查的概念和工作特点进行分析,应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是内部性。即案件评查是由法院内部人员参与的,其评查的全过程也均在内部进行,不向外界公开。
二是主动性。法院内部案件评查是由法院内部专设的审判管理机构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单方面的监督管理,无需依靠当事人的举报、人大的监督等才发动案件评查;
三是非程序性。即案件评查是在法定的程序之外的一种监督管理,与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同,是法院内设的工作程序;
四是监督性。即案件评查的目的是对案件质量进行测评,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而不是无关痛痒的一种虚幻的评价。
五是管理性。即案件评查是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法院案件的整体质量状况的有效手段,为审判管理和法院内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
通过对上述特征的分析,可以发现案件评查就是针对案件质量的评比和检查,是一种质量控制手段,可以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作为监督制度存在的案件评查,主要是针对案件质量中的各类差错所进行的查找,其重心是纠错和处罚,落脚点是通过对差错的通报处理来引导案件质量的提高;而作为管理制度存在的评查,则主要是指案件质量的检查和评比,其重心是质量评估,落脚点是通过发现优秀和查找差距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我们可将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定位于以管理为主、以监督为辅的模式,以调动广大法官的工作热情,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积极作用。
(二)法院内部案件评查的作用
法院内部的案件评查,由于掌握信息的全面性和评查人员的专业性,案件评查基于其职能配置和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获取质量信息,全面掌握法院审判质量情况。大多数法院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都有一个规范的案件评查范围,使得评查案件所获得的信息具有相应的代表性。
二是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案件所存在的质量瑕疵。通过对案件评查过程的控制,可以发现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无论是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是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都可以及时发现、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是提高审判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对案件评查中获得的各类质量信息,经过汇总、分析,通过奖优罚劣,统一质量标准和办案尺度,促进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四是改善司法管理,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对案件进行评查,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发生和管理中的漏洞,提出有针对性解决办法,调整管理思路。
五是发现违法违纪,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人民法院对通过案件评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通知责任人纠正,对重大的问题,则通过错案责任追究来处理违法违纪。
(三)法院内部案件评查的定位
通过对案件评查特征和作用的分析,为使其功用发挥到最大限度,笔者认为应当将案件质量评查定位于内部管理机制。主要理由为:
一是从效能上分析,监督重在纠错、防错,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防止类似的差错和瑕疵再次出现,制度功效主要表现在检验质量上;而管理则重在评价,可以充分利用评查所提供的各种质量信息,辅之以其他手段,带动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功能发挥更为宏观、长远。
二是从运行上分析,监督强调纠错、防错,容易造成评查人与被评查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客观上加重了机制的运行阻力,使评查功能在对立关系中悄然虚化;而管理则强调纠错与评优并进,可以通过评优消减纠错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增强被评查人员对评查的心理接受度,确保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法院内部案件评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困难
法院内部案件评查制度作为一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相互之间并无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内部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就会出现各种不协调的问题。
(一)被评查人员的情绪抵触问题
被评查人员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运转的前提。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不愿被管理和监督是人的本性,这使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获得广大法官的认同和支持显得较为困难。尤其在观念上,不少法官将案件质量评查的制度功能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这就需要我们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运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减被评查人员的抵触情绪,改变评查就是纠错和处罚的观念认识。更要重视防错和评优,通过防错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通过评优强化案件质量质优的标准,使法官在评查中纵比看进步,横比看差距,最终实现法官和法院的双赢。
(二)评查人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问题
在具体的评查工作中,面对来自各业务庭室的抵触,必然会影响评查人员的积极性,使评查人员不敢认真评查,也不愿意认真评查,工作做得较浅,最终使评查设定的预期目标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甚至使评查工作完全流于形式。面对评查人员的“好人思想”和怕得罪人的心理,如何将评查人员从这种矛盾的漩涡中解脱出来,是评查工作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主动帮助解决评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在考核、晋升、评优方面给予其适当的政策倾斜;评查人员不仅要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高、自律意识强,更要真正抛开私心,真抓严管,评查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三)评查的标准确立问题
激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铁案,评查标准是核心。但如何认定标准的科学性,主观随意性很大,容易发生分歧,评查结论也不一定服人。所以质评标准不能单纯地以定性的方式去设定,要设置细化、具体、规范的量化标准。但如何量化却是个难题。既不宜太细,要充分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不能不细,要克服评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随意性,要使评查尺度预先取得公知公信的认可,才能有效保障案件质量。这就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质量评查标准,将可能出现的各种差错进行相对细致的规定,用于指导评查工作。
(四)评查的深度控制问题
评查工作应抓住公正的内核,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从审判质量到裁判文书,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的立、审、执各个环节质量进行评查。为充分尊重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在标准把握上可以考虑实体从宽,程序从严;并且实体差错的认定必须经过听证程序,让法官充分行使申辩权后,由审判委员会予以认定。改变只将评查的重点放在程序公正上,真正发挥评查工作的价值意义。
(五)评查的方法运用问题
评查方法是否科学、适用、恰当,直接影响评查结果是否准确,及时。由于评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客观上存在差异,在没有一个具体、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的指导下,难免出现纰漏,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势在必行。通过看、听、评、报等多种形式,拿捏好评查的每一个细节。结合本院的收案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好普查与抽查的关系,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评查可能有问题的,应当听取承办人的解释,并让承办人提出对案件的异议,避免因评查人员的片面认识对案件作出错误的评价。对于评查出来的差错,也不能过度公开化,可以通报到案件;对不及时整改的,通报到个人,避免伤害法官的自尊心和尊严。对案件评查出的共性问题,应以教育为主,不以惩处为先。
三、法院内部案件评查机制的完善
(一)坚持人本思想 创新审判质量管理思路
管理和落实的关键就在于人,在于领导的重视,在于评查人员的责任心,在于被评查人员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据此,必须在观念上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坚持人本思想,充分调动各类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构建思路应是在发挥评查部门作用的前提下,让其他庭室合理分担一定的监督管理权能,赋予广大法官参与监督管理的权利,建立起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质量评查模式。将审判质量管理对象由部门转变为全院每一个法官,管理主体由审管办为主体、其他庭室密切配合,法官在互查中自己发现错误、及时纠正,自己提高,最终建立起全员参与的互动式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二是创新管理思路,着力化解认识矛盾。在全员参与的评查模式基础上,为进一步争取广大法官的理解和支持,还要不断创新管理思路,在评查方法上实现三个转变。即变被动评查为主动评查,在充分发挥审管办的主体作用前提下,通过推行自查、交叉评查,赋予法官一定的监督管理权能,着力培养法官自我监督、互相监督的自觉性,提高评查工作的透明度,缩短评查人与被评查人之间的距离;变重处罚为奖惩并重,在查找差距的同时,强调发现优秀,表彰优秀,努力消减评查人与被评查人的隔阂,着力改变评查部门“只挑刺不栽花”的不当看法;变重差错数为客观评估,妥善解决好质量和数量的矛盾。由于承办案件多,出现差错的绝对数就多,致使部分法官不愿多办案,据此要改变过去只考虑差错的单一作法,将案件质量的差错数放在法官承办案件数中考虑,从肯定成绩中纠正差错。要让法官从害怕评查逐渐向欢迎评查转变,初步形成全院人人讲质量、个个把好质量关的良好氛围。
(二)提高评查效能,构建科学的评查管理系统
要建立起完善的评查管理的子系统,一是建立监控主体系统,以审管办为中心、审委会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复合主体,理顺结构关系,充分发挥各主体的职能作用。二是建立程序运作系统,对整个评查流程运转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确保审判质量监督的实效。三是建立评查标准系统,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四是建立信息处理系统,负责准确处理好与案件质量相关的各种信息,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谋指导。五是建立反馈解决系统,对个案,通过通报、整改,努力将差错的再发生率降至最低;对于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要建立起评查与调研互动的机制,通过分析、评析、讲评,集中精力予以解决。六是建立奖励惩处系统,评查结果要与法官评优、奖励、晋升、降职、处罚挂钩,使之成为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的驱动力。七是建立辅助支持系统,充分开发微机功能,对案件质量实行微机化监控,提高案件质量监控和管理的科技含金量。
(三)扩大管理效应 用好用活案件质量评查结果
如何提高管理效益,不仅要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管理系统,更要用好用活评查结果。对此,应该从三方面予以解决,一是“把准一个命题”,即创优的命题,正确处理好纠错、防错和创优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注重纠错、防错的基础上,更注重创优,积极发现质量好的案件,为全院办案树立质优的标准,积极发现办案质量高的法官,予以表彰和肯定。二是“利用两个平台”,即庭室目标考核和法官业绩考核的平台,通过建立审判质量档案,扩展升级为庭室审判质量档案和法官审判实绩档案,法官只要多办案,办精品案,其审判实绩就会不断增大,借此实现法官由消极被动地接受严控向积极主动地追求精品审判的转变,并把评查结果作为各审判庭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庭室评先和法官评先、立功、晋升的重要依据,彻底改变以往评先评优、竞争上岗侧重民意测评的不科学做法,使有限的奖励资源得到最合理的配置。三是“带动三项工作”,即以案件质量评查为突破口,带动审判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发展、法院改革的理性化发展和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发展。通过建立具有较强实用性、稳定性和长效性的审判质量管理系统,强化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逐渐形成业务竞争氛围,使各项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通过评查促使法官不断学习业务,钻研审判,使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