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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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法院“三个分离”规范执行行为

  发布时间:2009-06-25 15:18:38


    为了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到实处,武陟法院结合当前法院系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不断加强执行流程管理,规范执行行为,推行了“三个分离”制度,有效地提高了执行效率。

    一是采取执裁分离制度。即将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成立了执行裁决组和执行实施组。规范执行实施组人员应依法收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对变更、追回被执行主体、案外人异议、拘传、拘留、罚款、搜查、案外中止、终结执行等需要做出裁决的,无权裁决,应查明案件事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案件裁决组审查决定。裁决组通过阅读案卷、执行听证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在20日内依法做出裁定并交执行实施人员执行。

    二是推行人物相分离制度。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由执行法官在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并核对物品后交执行局内勤统一保管,执行法官不得自行保管、使用所查封、扣押的款物;实行执行款与执行员相分离制度,规定执行款到位后,由执行人员填发交款通知书,当事人凭交款通知书直接将标的款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给当事人出具统一的交款凭证,严禁执行人员私自收取执行款,以便条、收据等不规范的票据向当事人收取款项。当事人领取执行款时,由当事人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判决书,经执行 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发领款通知书,并由执行局长在领款通知书上盖章,当事人凭领通知书直接向财务部门领取执行款。

    三是实行执监分离制度。成立了执行质量检查组,不定期抽查执行人员执行情况,对临近执限的案件及时予以催办、督办,并说明执行不能的原因,必要时调换承办人继续执行。并对全部执行卷宗进行评查,检查是否符合结案条件、办案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对于检查出的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将案件质量与相关庭室的政绩、案件承办人年终考核、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按失分比例扣减卷宗质量分数,扣除案件承办人的法律津贴。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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