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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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入同学宿舍用汽油烧伤他人获刑十三年

  发布时间:2012-09-26 11:36:36


    本是同班同学,郜某却因小矛盾,凌晨窜入同学宿舍,用汽油烧伤刘某,致刘某重伤、六级伤残。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郜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郜某与刘某系焦作某技校同班同学,郜某住学校宿舍507室,刘某住506室。2011年4月11日上午课间休息时,被告人郜某与刘某等人在教室最后一排玩,郜某用打火机烧住了刘某的袖子,引发二人发生矛盾并打架。郜某觉得刘某故意找事,产生报复刘某的想法,中午放学后其买了一把水果刀和10元汽油灌到2.5升的饮料瓶内,放到宿舍其本人储物柜内,欲用刀捅刘某,如果没有机会就用汽油烧刘某。4月11日晚上10时左右,郜某假装借热水来到刘某住的506宿舍,确认了刘某床铺的位置,想在第二天早上跑早操时,如果刘某不跑操就用水果刀捅刘某。后从他人处得知第二天506宿舍的人值日,一块打扫卫生,用刀捅刘某的计划落空了。4月12日下午放学后,郜某买了一个一次性塑料打火机和两根红旗渠纸烟,晚上宿舍熄灯后,其没有脱衣服躺在床上,4月13日凌晨3点40分左右,其从储物柜内取出装着汽油的饮料瓶,来到四楼与五楼之间的楼梯口,抽了一根烟后决定用汽油烧刘某。郜某来到506宿舍前,房门上把手坏了留有一个洞,郜某将手伸进洞里把里面插销打开,进入房间,直接走到刘某的床前,把汽油往刘某裸露在被子外边的脖子、胸部倒。刘某睡梦中闻到汽油味,惊醒后发现郜某站在对面,赶紧掀开被子起床,这时,郜某用打火机点燃了刘某,随后逃窜。刘某着火后,跑到隔壁的水房,同学们用水将火浇灭。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烧伤总面积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为六级伤残;被告人郜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郜某为报复他人,用放火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造成六级伤残,并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上诉人郜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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