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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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未成年人酒后群殴同村好友致死

  发布时间:2012-09-26 11:41:06


    本是同村好友,却因酒后小矛盾,九名未成年人(李林等四人未满14周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近日,焦作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岳文、李毅、王顺、张波、王鑫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

    法院查明,2011年6月11日夜,被害人李斌(殁年14周岁)酒后与李林(时年未满14周岁)等人发生冲突,李林心怀不满,欲行报复。2011年6月12日14时许,李林、岳文、李毅、王顺、张波等五人聚集在村老年活动中心门前,李林提议殴打李斌并指使李毅将李斌骗至中心门前,李斌赶到后,王顺将李斌踹翻在地,后被人拦开。李林等五人随后将李斌带至村老年活动中心西侧胡同内,对李斌乱踢乱跺。李林又指使随后赶到的乐嘉(时年未满14周岁)、李杰(时年未满14周岁)对李斌实施殴打。李林采取抓头发撞墙、膝盖顶头等手段猛击李斌的头部。李林又指使李毅骑车将李斌带至该村大堤某闸涵洞内,出发时张波因故离开,李林等六人在洞内又对李斌乱踢乱跺,李林又打电话纠集王鑫、张岩(时年未满14周岁)来到涵洞内,王鑫、张岩分别踢跺了李斌。期间,李林指使张岩找来一树枝,李林持该树枝抽打了李斌。李林和岳文又分别抓住李斌的头发将其头部朝涵洞墙壁上猛撞。2011年6月19日,李斌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斌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造成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张波、王鑫分别于2011年6月21日、6月22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文、李毅、王顺、张波、王鑫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岳文、李毅、王顺、张波、王鑫仅因琐事便殴打他人且致人死亡,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文、李毅、王顺、张波、王鑫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岁、自首、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其谅解等量刑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五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不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本案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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