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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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数落姐夫引发冲突 法官相劝姐妹冰释前嫌

  发布时间:2012-09-26 11:43:09


    9月25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张岚岚犯故意伤害罪被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当庭达成协议并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谅解被告人。

    被告张岚岚与原告张某是一母所生的同胞亲姐妹。姐姐张某大妹妹13岁。因父母年老,姐姐就招了一个上门女婿。聪明伶俐能言会道的妹妹平时很瞧不起这个山里来的姐夫,日常言语之间就有些冲撞。而老实巴交的姐夫笑笑就过去了,不把妹妹带刺的话放心里。2011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岚岚又因琐事数落姐夫。姐姐张某忍耐不住,与妹妹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感觉受了委屈的妹妹一怒之下拿起院子里的锄头抡向姐姐,猝不及防的姐姐来不及躲避,左手臂被妹妹的锄头夯伤,这一锄头,导致姐姐左前臂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姐妹俩感情遂达到冰点。

    在诉讼过程中,姐姐向妹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妹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合计1800元,同时请求法院严惩这个目无尊长的妹妹。庭审中,法官鉴于双方系亲属关系,从法理、情理、亲情方面进行多次说服教育,张岚岚当面向张某喊了一声“姐”,并当庭跪下承认自己的错误。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当庭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岚岚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元并已履行,张某放弃追究被告人张岚岚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岚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胞姐妹关系,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结清。被害人张某当庭已表示原谅被告人张岚岚的行为,法院对被告人张岚岚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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