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房主王某于2010年5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王某所有的三间门面房租赁给苏某使用。协议中载明:“苏某在租用房屋期间,有权转让或转租此房,但须告知王某。”2011年4月,苏某在未经房主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刘某,并收取了刘某2万元定金,后因王某不同意而无法将房屋交付给刘某。刘某遂将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以确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刘某交付给苏某定金20000元,其目的是确保房屋能够按时交付使用,苏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应当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