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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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圆满执结一起长达14年涉党政机关积案

  发布时间:2012-09-26 18:22:28


    一起长达14年的执行案件,前后经历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时至今日,借助全省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工作的东风,在焦作中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沁阳市某政府机关主动将20万元欠款交与了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某能源公司。

    焦作市某能源公司与沁阳市某政府机关因煤炭业务往来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焦作中院于1997年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沁阳市某政府机关偿还原告焦作市某公司货款计272439.2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沁阳市某政府机关未履行判决,焦作市某公司于1997年8月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该机关主任的桑塔纳轿车扣押,后因该车登记在个人名下,且是以其他单位名义购买的车,产权不明析,无法处置,在沁阳市某政府机关支付了一万元后,将车解除了扣押。由于被执行人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均由沁阳市会计委派统一管理,无独立的银行账户,只在结算中心有经费户,财政划拨的办公经费,数额较小,无法实现申请人权利,且无独立的房产或其它固定财产可供执行。此时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执行人员只能多次找沁阳市某政府机关领导,想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被执行人多次推脱、消极对待,使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承办人员又多次找到沁阳市政府的主管市长协商,但也均无结果。2004年8月政府机构改革,被执行人沁阳市某政府机关进行了改组。改革后,被执行人仍然无财产可供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某公司也因种种原因改制为焦作市某能源公司,并多次到我院主张权利,但均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当地政府不配合而无法实现权利,致使该案长期积压。2012年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全省开展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活动,并制定了实施方案要求加在涉党政机关案件的执行,焦作中院以此活动为契机,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外围查控与依法追加政府为被执行人的手段来促使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一方面继续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查控账户,给被执行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由局、庭领导、执行法官与当地政府领导沟通协调,多管齐下。最终,被执行人沁阳市某政府机关领导转变态度,从消极躲避执行到主动协商联络,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经过法院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握手言和,并与9月20日全部履行完。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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