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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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娘偷走新娘金项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9-27 11:46:53


    2012年8月20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李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2月18日是杨明月和石小光的结婚大喜之日,杨明月请她的好朋友未满十八岁的李佳当自己的伴娘,并将贵重之物一并交给她保管。下午3时许,李佳趁杨出外打电话之际,将杨提包里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晚上等把客人送走之后,杨发现包里的金项链不见了。次日上午,李佳在新郎及其男友的追问下承认是自己偷的,并交出了被盗的项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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