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出生的年轻人吕某,2003年至2005年在部队服役,从部队退役后,一直没有固定的收入,总想着偷点东西弄点钱花,2007年至今,曾三次因为盗窃被判刑罚,仍屡教不改, 2012年4月26日晚上,也是被刑满释放后的第14天,在焦作市某宾馆餐饮大厅柜台盗走两条烟,还有200元钱,一辆黑色自行车。2012年9月18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此案。
2012年4月26日晚上11点多,在网吧下机后的吕某,身上没有钱了,就又动起了歪脑筋,想着以前在宾馆当过保安,对宾馆的环境比较熟悉,就想着到宾馆偷点东西换钱花,于是步行走到宾馆,当时已经是晚上12点多了。绕着宾馆转了一圈,在宾馆监控室门口发现一辆自行车,自行车后轮上锁着一条用塑料皮包的铁链,他在锁头的接口处使劲折了一会儿,链锁就被折断了。骑着自行车往北走了一段,来到宾馆后厨的窗下,把自行车放在窗口下的草坪上,当时后厨的一扇窗是向外开着的,他从开着的窗户进到后厨,通过传菜的员工通道进到宾馆餐厅,他找到餐厅的吧台,当时吧台上放着一个手电筒,借着手电筒的光亮打开了吧台的抽屉,将抽屉里放着的200元现金和香烟装进了自己口袋。后公安机关在家将吕某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吕某盗窃价值为134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