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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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他人与前夫有染用硫酸毁人容貌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2-10-08 17:28:13


    因怀疑孙某与自己前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赵某将硫酸泼到孙某面部等处,致其重伤。9月17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某因怀疑其前夫冯某与被害人孙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预谋报复孙某。2010年9月初,赵某在焦作市车站街一个化工商店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瓶硫酸并存放在自己家中。2010年9月29日早上,赵某在其家中,将其事先购买硫酸的一部分倒入一塑料杯中,随后携带装有硫酸的塑料杯赶往焦作市某医院孙某的工作单位。当日12时许,赵某在该医院二楼化验室与孙某发生争执,遂将装在塑料杯中的硫酸泼到孙某头面部、胸部等处,致孙某全身多处严重烧伤。经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因怀疑被害人孙某影响了其家庭夫妻关系,遂准备了硫酸欲谋报复孙某,其用硫酸泼孙某脸部,致其重伤并造成二级伤残,赵某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赵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孙某重伤并造成二级伤残,其主观恶性较深,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并且给孙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赵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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