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丈夫张某开了一家商品批发部,两人以承诺货到付款的方式,将他人的货物骗到手后,转手牟利,价值144115元。近日,焦作中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法院查明,2006年8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赵某伙同其夫张某(已判刑)分别向六家生产单位电话联系订购产品,并许诺货到付款,在六家单位将产品交付后,两人以各种理由仅支付部分货款。之后两人将订购的产品转手卖与他人,所得赃款据为己有。经六家单位多次催讨,两人仅支付少部分货款,其余货款,两人因将赃款他用,已无力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承诺“货到付款”的方式,将他人的货物骗到手后,转卖牟利,价值1441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赵某对大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