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业务员冯某代表该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货到付款。乙公司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质量问题与冯某达成协议,扣除部分货款作为赔偿,余款双方结清。甲公司以冯某未被授权为由,不予履行乙公司与冯某达成的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应当履行乙公司与冯某达成的协议。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因未被明确授权的业务员的行为应否构成对其公司的表见代理而引起的纠纷。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其特殊性在于,无权代理原则上对本人不发生代理效力,但如果在表见代理成立下,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产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表见代理应具备如下要件: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但该行为具有合法性。2、存在着能使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3、相对人须有善意且无过失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构成要件。 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综上,甲公司应当履行乙公司与冯某达成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