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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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2-10-10 17:05:44


    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案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只有牢牢抓住案件质量才能提升工作水平,树立司法权威。各级人民法院要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案件质量第一的意识,要正确处理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关系,绝不能为追求数量而降低对质量的要求,坚持以质量为本,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彻底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时刻把办案质量视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每个案件都能优质安全“出炉”。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以预防和指导为主要功能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规范执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其主要功能是预防案件差错的再现和指导审判活动,从而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如何开展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则需要不断在实践中摸索和提练。

    一、现有评查工作基本情况。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正日趋完善,由审管办内设立的质评组肩负常态化的评查,并在一定期限内由质评组组织一些专项评查工作,对改发案件则进行重点评查。业务部门也负责本部门的案件质量评查,并于每季度对案件质量情况进行分析讲评,承办法官则进行自查。案件评查制度也得以贯彻落实,质评组进行评查落实一案一表分别打分,评查标准统一明确;评查报告按时通报,及时反馈评查结果,能够起到防微杜渐、预防案件差错的作用;另一方面,对案件审理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和推广,能够引导审判人员正确办案,激励他们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和素养,从而不断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评查报告的撰写不仅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更在于注重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法官改进工作服务。

    对案件评查成果的利用逐步加强,对于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能及时制订规范性意见,提高评查报告执行力,对规范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进行,提升案件质量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同时,通过评查成果转化制度将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审判活动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予以总结归纳,分析问题和差错的原因,将评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炼成符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的执法意见或者操作规程,再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予以公布,形成长期有效约束的制度。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预期功能,促进法院审判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1、评查人员配备不齐全,人数少,学习培训少。一方面,被评查案件涉及民事、商事、刑事、行政和执行诸条线,但审管部门质评人员配备的人员或是从一线部门调入,或是从综合部门调入,有些有单方面的审判经验,有些却相对缺乏,评查的视野受限,评查的质量较难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因此在人员结构配备上侧重于保证一线部门的人员配备,而案件评查人员则相对来讲数量不能保证,基层法院的案件评查数量也存在视评查人员数量不同而各不相同,有些法院评查工作的开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与此同时,案件评查人员的学习培训相对较少,难免对评查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带来影响。

    2、案件评查不到位,评查工作不精不透。应该说,案件评查内容较为丰富,涉及文书送达、各种笔录制作、开庭公告、各种措施的采取妥当与否、当事人身份资料及授权委托材料是否齐全、文书的说理是否透彻、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实体裁判是否公正等方面;评查范围也很广范,涵盖立、审、执全方位,涉及案件立审执程序性的、实体性的、以及诉讼费、执行费交、退、案卷装订等诸多方面。尽管评查涉及的面较多,但实务操作中,一般程序性的问题、案件瑕疵等较易发现,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等则对评查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有些评查工作仅停留于发现案件的瑕疵,对案件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受限于评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有些由于案多人少矛盾存在,也存在评查人员为完成评查案件数量而初略评查非精细评查。有时候也存在出于同事情面考虑而对一些存在的问题忽略放过。

    3、评查机制还不能完全发挥作用。法院的评查从组织结构方面来说分为审判管理办公室成立质评组负责全院案件的评查,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案件评查,审判人员负责案件归档前的自查;但具体操作上,主要问题是不同层级评查工作的开展客观上存在评查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思想上对评查工作不重视,有时间就做,没时间就过,案件评查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展开。业务部门往往认为评查工作最主要的是在审管办,其实能发现案件存在问题的是承办法官自己,质评部门存在不与当事人接触,对案件的了解仅停留在案卷书面资料,感性认识不够等缺陷,而法官则不同,其对案件情况更了解,有亲身体会,也最能发现出问题。

    4、缺乏信息反馈平台,质评中存在一些承办法官对评查结果存在异议的情形下,直接打电话质问评查人员,缺少异议审查环节,造成评查人员与承办法官关系紧张,评查人员积极性受到打击,承办法官有理无处诉局面。

    三、对策和建议

    1、评查人员的配备上应选择精通业务,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敢于坚持原则,善于与他人沟通协调人员;配足配强评查人员,确保人员配备满足评查工作要求。评查工作的开展上,同时组织必要的学习培训,加强调研能力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培训,确保评查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为质评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案件评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拓展范围,丰富评查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制订的《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了要切实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序开展常规评查,有计划地进行专项评查,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评查。除上述评查方法外,还可组织业务相近部门或同一部门各承办人之间对案件进行交叉评查,分管院长、业务庭庭长定期进行抽查,每年组织审判人员进行自查并通报自查情况等多层次、多手段的评查工作,使评查工作起到促进审判质量有效提高作用,达到有效提高办案质量,预防犯错胜过纠正错误的目的

    3、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奖励制度,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优秀案件、精品案件加以通报表扬,并作为精品案件,提升法官质效意识、精品意识。制定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案件差错评定标准,严格责任追究,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对于瑕疵案件和违法案件则应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4、建立质评沟通反馈机制,强化案件质评沟通反馈,就评查中发现的的问题及时与承办人交换意见,促其及时改整,对评查中发现的通病,写出通报,提出建议,统一做法, 防止类似的差错和瑕疵再次出现,同时培养全体法官统一的司法理念,统一执法尺度,引导法官正确办案。对评查中发现的优秀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也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倡导好的审判方式、方法,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全面提升法官素质。

    5、充分发挥案件评查统一司法裁量尺度功能,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案件质量评查是发现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合议庭之间、不同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执法尺度不统一问题的有效途径,要及时发现、不断总结执法尺度不一的现象,分析原因,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质评建议,从而推进法律适用的相对统一和平衡。

    6、加强评查结果的转化利用,提高评查效果。一方面要发挥好案件评查的导向功能,预防和纠错功能,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促进案件评查预防功能和审判监督事后纠错功能,实现审判质量有效提升;对案件评查通报中反映的问题,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点评,提出成绩和不足,促使审判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对于屡次发现的同类问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典刑差错,要进行讲评,由各审判业务部门制订相关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规范法官审判行为,提高质评报告的利用,发挥监督、导向功能,加强评查效果。另一方面要将评查结果反馈法官考评委员会,作为法官考核的依据之一,发挥评估和考核功能。

    7、建立质评异议机制,要为对评查结果持有异议的法官搭建申诉平台,畅通异议渠道,促进工作展开。具体可设立质评委员会,成员可由资深法官组成,对于法官就评查结果提出的异议进行集体讨论并得出结论,以便更好地发挥质评工作对提高审判质量所物质奖励、奖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鼓励多产起的促进作用。

    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注意的方面法院的审判工作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但最根本的是要积极地做好自我监督,自我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的实质意义就在于提高每一个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为公正处理每一件案件奠定基础。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端正工作态度,强调工作方法。对案件进行评查,不是指导办案,也不是干涉办案。所以,在验收每件案件时,应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去发现问题,从履行法院内部监督者职能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的共性,客观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讲究工作方法,绝对不能带半点嘲讽、轻视的情绪与承办人交换意见。

    (二)案件验收人员,必须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如不加强学习,提高水平,不仅问题发现不了,还可能将正确的当成错误的。

         (三)正确处理与案件承办人、其他审判业务庭的关系。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方面,审判监督庭与案件承办人、其他审判业务庭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是一个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评查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与承办人交换意见,征求承办人的看法,形式可以多样;向承办人所在业务庭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建立良性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四)评查后的实体处理,应充分发挥集体的作用。主要是对问题把握不准的,必须经庭内合议。争议较大,可以提出多种意见,向考核办主任或分管院长汇报,再提交考核领导小组决定,确保评查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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