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一个想给自己缴保险费,另一个想给自己的孩子缴保险费。钱不够,他们想到了拿客户的报单抵押借钱。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去年5月15日,李女士报案称,她2002年3月到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年缴3万多元的保单,保险费及相关手续她都交给了该保险公司的马某。她到公司分红时才知道,自己不但分不了红,还要向该公司缴纳4万元借款。“我根本就没有在什么借款合同上签过名啊!”李女士非常纳闷。
原来,2008年4月,马某私自拿着李女士的保单到该公司办理抵押借款3万元,为自己办理了临时保单缴纳保费。得知平时关系不错的李某急于给自己的孩子缴保险费,却苦于钱不够,马某便和李某又用李女士的保单从该公司抵押借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