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区域代理商何某为牟利,擅自更改公司促销活动,结果构成诈骗,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查明, 2005年12月,被告人何某加盟成为某公司马村区域代理商,在销售公司产品“生命酵素”促销活动中,何某向赵某(另案处理)介绍时,将公司正常的促销活动擅自进行演变,称以2000元或1200元现金购买一份产品,每个星期返500元或300元,一年内返够二十次。赵某认为有利可图便参加了这个活动并成为了何某的业务员。后来,何某觉得产品销售的太慢,赵某认为产品价格高是主要原因,如果是赠送的就好了,何某认为这个想法很好,遂让赵某按此方法对外宣传。赵某就对外宣称每交2000元或1200元现金,除赠送一份产品外,每个星期或最多两个星期返500元或300元,一年能返够20次。按此方式,除去返还的款项,被告人何某共诈骗3360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