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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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村会计受贿十万 与行贿人同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12 10:04:37


    村支书、村会计收受贿赂,与行贿人一起被判处刑罚。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王某各有期徒刑十年,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查明,2009年5月,被告人何某(时任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伙同被告人王某(时任村委委员兼村会计),在孟州市西虢镇梁庄村利用国家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建设梁庄村舞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告人张某现金10万元,每人各得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张某在承建孟州市西虢镇梁庄村舞台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09年5月送给被告人何某、王某现金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王某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便利,在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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