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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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抢车位殴打老妪受罚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2-10-17 08:45:55


    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说得是人遇事要冷静处理,不能冲动,以免酿成不必要的后果。焦作某工厂的小海对此是深有体会。

    2011年10月9日,小海在厂内存车处放车时,与前来存车的老妪杨某,因抢夺最后一个车位发生争吵。小海一开始忍让,但不同意让出车位,杨某就开始辱骂小海。刺耳的骂声令年轻气盛的小海再也无法忍受,他对杨某进行了殴打,致使杨某受伤住院。小海也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杨某轻度颅脑损伤、左眼外伤、左侧第六肋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1万多元,要求小海给付医疗费用。小海表示,且双方在此事件中均有过错,不应承担全部费用,不愿支付费用。杨某一纸诉状将小海告上法庭。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发生纠纷后,小海对杨某进行殴打,存在过错。公安机关也对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小海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小海支付杨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000元。

责任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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