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由健康权纠纷引发的二审民事案件。在审理中,上诉人司某撤回了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李某在参加沁阳市某婚庆店为司某(该婚庆店老板)的朋友主持的婚礼期间,因该婚庆店提供的烟花爆竹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在燃放时致李某右眼部及左手被严重炸伤,经与在郑州的烟花爆竹经销商联系,确认该批存在缺陷的烟花爆竹系湖南百福烟花厂生产,经与该厂交涉,该厂主动先予赔付原告10000元医疗费,并承诺剩余费用全部由其承担。后因李某找不到生产厂家,只好找销售者某婚庆店要求赔偿,该婚庆店的老板司某拒赔,李某只好向法院起诉司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应承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明知烟花是危险物品,没有派人进行燃放、管理,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燃放烟花存在危险仍去燃放,故对自己的损失应当承担30%的责任。
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司某经认真学习法律,主动撤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