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心不足蛇吞象”, 近日有七名60后的大叔、大婶因控制不住自己一时的贪念,葬送了半世清白。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某等七人一年半至三年不等的徒刑,分别并处10000至2000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女)、赵某(女)、孙某、周某(女)、郑某某(女)等七人,分别来自安徽阜阳、山东东明和河南太康等地,都是60年代至70年代初出生的中年人,张某在本市开了一个废品回收站,王某等人是废品回收人员,大家本该相互依存,共同勤劳致富,但张某等人总觉着收废品赚钱太慢了,而且还得有成本付出,总想着快一点发财。一次,他们在外出收废品的过程中发现工地上的“脚手架”及附件很值钱,且施工人员一般比较忙乱,看守不严,遂起了贪念,决定做几档子“无本买卖”。 2012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孙某、周某、郑某某等人经过密谋,驾驶一辆摩托三轮车窜至焦作市高新区世纪路与竹林路交叉口一处工地内,趁人不备,将2727个拉丝杆、7705个山型卡、650个十字扣、63公斤钢筋、156个调节丝杆、3根脚手架钢管、1500个镰刀卡盗走,经鉴定,以上物品总价值13998元,当众人将盗窃的物品拉至王刚的废品收购站准备分赃时,除郑某某未到现场外,其余六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单位。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与王某还交待了另一起犯罪事实,2011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摩托三轮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孟州路一工地内,将600个十字扣、90根脚手架钢管盗走,经鉴定,以上物品总价值6300元。赃物未追回。
另查明,郑某某案发后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孙某、周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王某作案2起,价值2029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赵某、孙某、周某、郑某某作案1起,价值139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七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七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