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手头紧,就偷同事们的钱和手机,被告席上的19岁少女张某,含泪说:是一刹那的念头让我偷走了同事的财物,我错了,我一定改······。
2008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在沁阳某婚纱店上班时,去仓库取相框,看见同事小王的衣服放在相框上,就把衣服拿开,这时,张某看见衣服口袋里有手机,就顺手把手机拿走了。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88元。2008年12月22日,张某趁同事谢某不备,将谢某包内的银行卡盗走,并两次从其卡上取走现金1680元。案发后,其亲属已如数退赃款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看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退还赃款,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