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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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院内被狗咬 法院判决终获赔

  发布时间:2012-10-17 10:06:00


    2011年10月5日18时许,上诉人郭某在被上诉人河南某公司复核丈量前期在公司内承包所栽道牙米数时,被该公司喂养的狗咬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郭某诉称,被狗咬伤后,其在家休息7天,花医疗费327.5元。在家躺床休息45天,按每天打工70元计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50元。

    法院查明,郭某受伤后按医嘱在家休息一个月。受伤前,郭某在建筑队工作,其日工资为70元。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上诉人公司饲养的狗将郭某咬伤,而郭某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该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郭某误工期间为30天,日工资70元,误工损失为2100元。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河南某公司赔偿上诉人郭某医疗费327.5元,误工费2100元,合计2427.5元。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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