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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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通行生争执 铁锨劈人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10-17 15:26:20


    近日,马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陈某在某村街与街之间的南北路上,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后陈某拿铁锨打在黄某背部,黄将铁锨夺过并劈向陈的头部,陈用手拦挡,致使其右手受伤。经鉴定,陈的右小指伸指肌腱损伤致小指末节伸直受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7月15日,黄某到马村分局投案。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17000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完毕。

    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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