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原告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黄某,被告承诺能给原告的孩子安排工作,并向原告几次索要10万元,几年过去,被告未能为原告的孩子找到工作。原告几年来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归还了大部分钱,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现金,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现金3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应当依法返还该款。被告辩称3万元的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打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被告称其打条时双方未进行结算,条据上“以前条作废”亦不是其书写,但其在诉讼中既不申请鉴定,也未提交其它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李某现金3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黄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