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曾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满释放不久,为吸毒,居然以贩养吸。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骑车到焦作市新华北街某家属院王××(另案处理)的家中,将0.2克毒品卖于王××,得毒资100元。经鉴定,该0.2克毒品含海洛因成分。2011年10月31日警方从被告人王某的家中缴获毒品8.4克。王某用此毒品来以贩养吸。经鉴定,该8.4克毒品含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向他人贩卖毒品0.2克,另有8.4克以贩养吸,贩卖毒品超过7克,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以贩养吸,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