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酒后回到小区,发现无法进入楼内,竟用铁锤砸坏楼宇大门。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贾某酒后回到焦作市中站区某小区自己家楼下,因该楼楼宇对讲系统损坏而自己又无法进入楼内,遂打电话叫人送来铁锤,贾某持铁锤将楼宇门砸坏,后用汽车自喷漆将小区大门口的汉白玉景观石涂黑。经焦作市解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受损价格为5 586元。2011年10月18日,贾某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2012年7月10日,贾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故意毁坏居民小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贾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贾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