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在马村区一公司大院内,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赵某因玩笑发生口角,被害人赵某先用右手打刘,刘抬手挡住并用右手朝赵的左脸打了一拳,之后双方进一步发生冲突,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范的腰部左侧。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后被告人刘某到马村分局投案。9月12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43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