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是村里邻居,因宅基边界发生纠纷,二人争执不下大打出手,张某将王某打伤,公安机关作出了对张某行政拘留5天、对王某行政拘留2天的行政处罚,王某也因此住院治疗。王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王某1.6万元。
被告张某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故作出了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