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民三庭的法官经过努力,调解了一起巨额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3月22日,焦作中院受理了北京某投资公司向本院起诉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项目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沁阳市某处饭店建设工程项目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00万元,也向被告提交了在3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项目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原告指定的公司名下的相关资料。然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迟迟不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受理转让手续,致使接下来合同约定的项目转让事宜无法进行,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却寻找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因违反约定日期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过户应双倍返还给原告的定金,被告因违反约定日期办理项目主体结构及墙体工程转让应向原告支付的日万分之四赔偿金,并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实际履行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充分询问各方当事人意见,了解案情,并结合各方意见,经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2011年7月15日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3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均非常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