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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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签字雇主赖账 雇主被判承担债务

  发布时间:2012-10-22 08:30:08


    近日,焦作中级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由买卖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

    2007年3月被告杨某承揽柏香镇杨林段修路工程,雇佣张某负责收料。原告董某为被告杨某承揽的工程供应材料,至2007年3月31日被告杨某欠原告拉料款25598.50元,由张某为原告出具了证明条,2007年12月26日被告杨某付款5000元,下余20598.50元经原告催要未付。原告董某遂于2012年1月10日向沁阳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张某立即支付原告拉料款20598.50元。2012年6月13日原告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杨某在承揽柏香镇杨林段修路工程时,为修路购买原告修路材料,并由其雇佣人员张某出具了欠款的证明条据,双方间形成买卖关系,被告杨某欠原告20598.50元未付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杨某予以给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辩称是否欠这笔款不清楚,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杨某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写下条据后,并未约定还款的履行期限,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杨某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料款20598.5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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