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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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偷养吸盗财物,自残避刑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2-10-22 11:37:16


    近日,焦作市马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马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是个瘾君子,为满足其吸毒的欲望,2010年9月,其窜至焦作市高新区某村被害人赵某家中盗走黑包一个(内装3000元现金)、黄金耳环一副、黄金戒指一枚。在公安机关抓捕时,张某趁人不备,将一个小镊子吞入腹中,以为能够逃避制裁。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1541元,被盗耳环价值568元。

    马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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