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0周岁的儿童单独骑车上学,在校园骑车时受伤,家长、校方未想到自己得承担相应责任。
2012年5月14日,张女士因忙于生意,抽不出时间送9岁的女儿刘某上学,想到刘某前几天刚学会骑车,便让其自己骑车上学,刘某自己骑车到校后,学校老师未加阻止。刘某便骑车在校园内玩耍,同学王某突然拦截刘某,刘某一时慌张,一下子撞到墙上,血流满面,老师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检查。刘某两个中切牙牙冠缺失三分之一,构成十级伤残。刘某看病花费3000元,因赔偿问题张女士将王某的监护人和校方告上法庭。
法院了解案情后,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王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刘某作为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骑车上学,作为刘某的监护人的张女士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校方未尽管理、教育职责,制止未满10周岁的刘某单独骑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审判人员耐心调解,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