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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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受伤害 单位承担其损失

  发布时间:2012-10-25 15:29:42


    2010年7月7日,未满15周岁的被告张某经人介绍到原告A单位的工地上班。 7月12日下午,被告张某在该工地二楼接升降机送上来的建筑材料时,升降机的钢绳突然断开,致其从二楼摔下。在工地指挥施工的原告A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告送往医院救治。2011年1月经鉴定,被告构成八级伤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7月裁决原告A单位支付被告张某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共计8万元。原告A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张某打工时尚不满15周岁,原告属非法用工,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因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原告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原告A单位支付被告张某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共计8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A单位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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