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玻璃倒塌伤人 管理人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2-10-25 15:31:18


    2009年,被告A单位将其玻璃幕墙工程中的钢构工程发包给了B单位,玻璃安装工程发包给了被告李某。2010年1月10日14时,被告A单位将购买好的玻璃运送至工地,被告李某雇佣的工人将玻璃卸车后堆放在路边,随后开始准备对玻璃进行加工。同日16时,原告王某作为B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该工地检查钢构工程工作,看到这批堆放的玻璃后便上前观看,随后玻璃倒塌致原告王某受伤。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收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堆放玻璃的管理人,将玻璃堆放在行人过往的路中间而未尽妥善保管之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70%)。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A单位作为该项目的定作人,明知被告李某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而将工程发包给李某,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选任错误之过错,应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30%)。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被告A单位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