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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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书

  发布时间:2009-06-30 11:29:08


    焦作市两级法院在市委和各地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的配合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焦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院和政府良性互动机制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我院对2008年全市行政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2008年全市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8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数量大幅下降,其中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数量同比下降近六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同比下降四成;行政机关败诉率在2008年也大幅上升;协调撤诉率同比亦出现下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结率上升了16个百分点。

    1、2008年行政诉讼新收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2008年全市新收行政一审诉讼案件111件,较2007年的339件下降了67.2%,较2006年的409下降了72.8%,在全省的排位比较靠后。

    2008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公安、乡政府、社会保障、房屋登记、土地等行政管理领域,该几类案件超过案件总量的62%。公安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几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占到案件总量的近30%;2008年,社会保障类案件受理数量进入前三位,占到受理总数的近10%;土地案件下降幅度较大。

    2006年——2008年全市六类多发案件收案同比情况表

    在全市10个县(市)、区中,案件主要集中在山阳、温县、修武、博爱和沁阳,合计占全部案件的75.68%。武陟县的收案数量大幅下降。

    2006年——2008年全市10个基层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同比情况图

    2、行政机关败诉率同比上升,虽然三成五以上案件得以协调化解,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多发案件的协调化解难度进一步加大

2008年全市法院审结的145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35件(包括判决撤销27件、变更2件、履行法定职责4件、确认违法或无效2件),败诉率为24.13%。2007年为7.12%,2006年为12.02%。

2008年全市法院协调撤诉结案的一审行政案件52件,协调撤诉率为35.86%,同比下降35.84%,分析其原因,主要是行政机关也加大了行政程序中的化解力度,致使起诉至法院的行政争议趋向复杂、协调化解难度增大。2008年,全市10个基层法院审结的行政一审诉讼案件,马村的协调撤诉率达到100%;除山阳的协调撤诉率上升了13个百分点以外,其余8个县区的协调撤诉率全部下降;降幅最大的为温县,下降了近58个百分点。

    2008年全市10个县(市)、区行政机关败诉率和协调撤诉率比较图

    3、关系民生最密切的房屋登记、劳动保障、计生、乡政府败诉率较高,六类多发案件败诉率均上升,计生类案件败诉率上升幅度最大

2008年六类多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共败诉28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80%。

2008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分布图

    从六类多发案件败诉率的排行来看,计划生育败诉率66.67%,房屋登记败诉率45.45%,社会保障败诉率37.5%,乡政府败诉率36.84%,均大大高于总败诉率;该六类案件的败诉率同比均有上升。

2006—2008年六类多发行政案件败诉率变化同比情况表

  08年败诉案件数 08年败诉率% 08年败诉率排行 07年败诉案件数 07年败诉率% 07年败诉率排行 06年败诉案件数 06年败诉率% 06年败诉率排行

计划生育 4 66.67 1 1 3.12 6 0 0 6

房屋登记 5 45.45 2 1 33.33 1 3 60 1

社会保障 6 37.5 3 2 14.28 2 2 13.33 4

乡政府 7 36.84 4 3 8.57 5 10 40 2

土地 1 14.29 5 4 11.43 3 7 8.05 5

公安 5 12.19 6 4 11.11 4 13 22.41 3

    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下降,执结率上升,案件自动履行与和解执行率大幅提高

    200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非诉行政案件1155件(含旧存),新收案件同比下降27.65%;执结1132件,执结率98.01%,同比上了15.47%;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与和解案件占到全部执结案件的81.45%。

2008年我市两级法院开展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清理积案工作,各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执结了一大批难案,使“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5、各地积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与法院良性互动的平台,使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初显成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推行力度和效果不明显

近几年来,各县(市)、区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积极加强了沟通与协调,一些法院召开大型座谈会,邀请当地党委委、人大、政府及各行政机关领导参加。这样既争取了党委和人大的支持,也使行政机关互相交流行政执法经验,同时还可以征求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的建议。还有一些法院实行了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主要执法行政部门会议,针对每月行政审判出现的新问题、新走向等共性问题进行研讨,并制订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搭建了沟通的桥梁,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互相交流、共同讨论、统一认识、消除分歧提供了更好的机会和条件,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我市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推行效果不理想,几年来,鲜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有部分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对待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监督,依法应诉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有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有的行政机关只委托律师而不派员出庭,个别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二、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重实体轻程序。不少行政机关程序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没有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或者是给予相对人行使上述权利的期限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但有些行政机关却在告知后2天即作出行政处罚,限制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上严重违法。

    有些行政机关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不够规范。有多个当事人的决定书,只送达给有亲属或者其它法律上有密切关系的一个;有的法律文书不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而由同村落人签收或者亲戚代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没有在场人员签字证明;上述情况均不能证明是否确已送达。有的送达证没有签收时间,无法计算生效期限。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亟须规范。在我市,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引发的案件不在少数,究其原因,一是由于1987年前后颁发宅基使用证的随意性,二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未颁发宅基使用证,致使邻里之间因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引发了大量的宅基地案件的骤然升温,且该类案件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大,协调起来困难重重。因此,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今年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从而从根本上减少邻里纠纷。

    3、部分行政机关不履行、迟延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被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虽然不占多数,但是,从中也折射出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不到位,工作中存在怕麻烦、怕得罪人,不敢、不善于执法的情况。

    4、行政复议程序化解争议的效果不明显。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行政层级监督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救济的法律制度,被形象地喻为“民告官”的第二公堂。它以高效便民、申请免费、受理范围广泛、解决方式灵活等特点为人们所青睐,对规范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官民”矛盾,保障经济和各项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既要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又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对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寻求适当的处理方式和时机,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但是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是经过复议程序后,当事人不满意又起诉至法院的,这说明行政复议程序仅限于走过场,未完全尽到化解大量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之作用。

    三、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几点建议

    1、妥善化解民生类行政争议;预防群体性行政争议;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自去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形势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亦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稳定因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等民生类社会问题,以及我市目前正在进行的南水北调拆迁安置工作,一旦出现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极易引发行政争议甚至是群体性信访事件。因此,着力提升基层和一线行政执法水平,尽量从源头上预防各类行政争议,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中。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坚持做思想工作为主,做政策宣传为主,引导教育当事人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演变和升级。

    2、政府部门要转变执法理念,注重合理行政;增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早在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就对依法行政、行政涉农按和化解行政争议做出了重要批示,中办、国办下发了《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强调了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确立行政行为合法的理念,还要注重合理行政,追求行政执法的最佳效果;同时,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及时主动纠错,减少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既是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义务。通过行政应诉和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不仅可以使政府纠正错误行政行为,吸取经验教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也可以依法维护正当行政权力,提高政府威信。行政领导出庭应诉不仅具有积极的法治意义,而且能够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还能对强化法制宣传、建立正常和谐的官民关系、消除原告的不正常心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巩固和发展政府、法院良性互动机制,形成合力化解行政争议。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是司法与行政执法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政府与法院虽然分工不同,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共同职责。在案件协调方面,法院和政府各有优势,两者共同构建协调工作机制,有利于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社会矛盾。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尤其是事关民生、事关稳定的群体性行政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处理,无疑是达成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因此,政府、法院要相互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发展良性互动机制,巩固良性互动效果,不断总结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促进我市的和谐稳定。

    附:1、2008年度土地案件败诉原因分析

2、关于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能力的

几点意见

3、2008年度公安案件败诉原因分析

4、2008年度房屋登记案件败诉原因分析

5、关于进一步提高规划行政部门执法能力的几点意见

6、2008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败诉原因分析

7、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部门拆迁执法能力的几点意见

8、2008年度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08年度土地案件败诉原因分析

    2008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土地行政诉讼案件(含乡政府处理的土地案件)大幅下降,共有20件,占全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18%,较2007年73件减少53件,降幅达72.6%。2008年全市法院审结的20件一审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8件,占全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案件总数的23%,一审案件的败诉率从2007年9.6%上升到2008年的40%;一审败诉案件数较2007年的7件增加到8件。

在2008年已审结的20件案件中,土地登记1件,土地处罚1件,其余18件均为土地权属确认类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的8个案件也都是土地确权类案件。经过对此8件败诉案件的梳理、分析,主要败诉原因如下:

    一、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的职权由法律赋予,既是职权,也是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其职责,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县、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职权,而有的行政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对当事人的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武陟县某镇人民政府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未能进行处理,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履行职责。

    二、具体行政行为错列行政管理相对人。如高有禄、高有龙、高有军不服大封镇人民政府对陈小喜和原火成作出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一案,大封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书之前,原火成已经病故,依法已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大封镇人民政府仍以原火成为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属于错列当事人。经协调,大封镇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撤销了被诉的处理决定,在原告坚持不撤诉的情况下,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大封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

    三、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大多时间长,中间又多牵涉到转让、继承等问题,造成边界界址不清,而此土地又涉及其家庭的居住的实际问题,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突出,解决起来难度比较大。人民政府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不但要查清土地的来源和变化情况,还要查清土地的使用情况,这样才能按照有利生产、有利生活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权属。在败诉的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权利,其也没有认真调查,造成案件事实清的情况下作出处理决定;有的处理决定事实虽然清楚,但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不仅仅是查清历史情况,还要根据其使用现状合理确定,从而保证土地得到合理利用,有的处理决定就没考虑到应当考虑的因素,造成处理决定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还有的处理决定主文不明确,其处理结果根本无法确定,当事人也无法履行。

    四、不按法律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有的行政机关应诉能力不强或由于疏忽等原因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从而导致败诉。如博爱县柏山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一起土地权属纠纷,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后其主动撤销了所作处理决定,原告撤诉。

针对上述败诉原因分析,建议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时:1、正确看待法律赋予的职权,职权也是职责,政府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解决好当事人的纠纷;2、处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权利,必要时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3、正确理解把握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合理合法的处理好每一起土地纠纷;4、政府工作人员要增强应诉能力,增强责任心,掌握法律的规定,不要因疏忽或者其他非法定原因导致举证超期。

    关于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能力的

几点意见

  

    2008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工商类型行政案件2件,较往年案件受理数稍有所减少,无败诉案件。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工商行政管理类型案件行政争议,加强和完善市场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维护我市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现对2008年本市工商类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整体情况进行了简要梳理,并从司法审查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针对工商机关涉及行政诉讼存在的常见问题,建议其进一步开展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及时履行保护市场经济环境秩序及市场经营主体财产和消费者权利的职责,尽量避免不履行有关职责涉诉;严格遵循法律中关于程序的规定,避免因执法中的程序问题导致的败诉。  

    2、加强对工商登记中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充分性的审查力度,强化工商类案件执法中的事实与证据意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中对事实的真实、全面、客观的认定是建立在对所办案件证据和对法定事实要件的准确理解基础上。建议工商机关认真调研瑕疵案件中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的具体情况和主要原因,进一步强化进行合法取证、全面取证、严格审证的意识和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办理案件,避免造成处理结果的畸轻或畸重。

    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建议工商行政机关加大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力度,提高出庭行政首长的层级,增加行政出庭次数,扩大行政首长出庭影响,加强应诉人员的培养,逐步形成行政首长出庭与专业代理人出庭相结合的应诉模式,进一步提高工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诉讼能力。

2008年度公安案件败诉原因分析

    2008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公安类型行政案件44件,较往年案件受理数稍有所减少。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公安类型行政争议,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维护我市平安和谐的法制环境,现对2008年本市公安类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整体情况进行了简要梳理,并从司法审查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针对公安机关涉及行政诉讼存在的常见问题,建议其进一步开展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熟悉新法增设的公安机关职责,及时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等权利的职责,尽量避免不履行有关职责涉诉;严格遵循法律中关于程序的规定,避免因执法中的程序问题导致的败诉;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办理案件,避免造成处理结果的畸轻或畸重。

    2、强化公安执法中的事实与证据意识。公安机关在案件中对事实的真实、全面、客观的认定是建立在合法、充分、确凿的办案证据和对法定事实要件的准确理解。建议公安机关认真调研瑕疵案件中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的具体情况和主要原因,进一步强化以待证法律事实要件为基础进行合法取证、全面取证、严格审证的意识和措施。

    3、开展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力度,提高出庭行政首长的层级,增加行政出庭次数,扩大行政首长出庭影响,加强应诉人员的培养,逐步形成行政首长出庭与专业代理人出庭相结合的应诉模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诉讼能力。

2008年度房屋登记案件败诉原因分析

    2008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房屋登记案件11件,房管部门败诉案件3件。为预防、化解房屋登记行政争议,促进房管部门进一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对2008年本市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整体情况进行了简要梳理。

一、房管部门败诉的主要原因

    1、因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败诉。在寿连英诉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案中,寿连英和其丈夫李凤祥共同拥有解放区解放西路一处房产,房产证是1996年10月23日房改时颁发,寿连英夫妇共有六个子女,其丈夫李凤祥去世后,寿连英在2008年5月2日发现此处房产已登记到其子李永生名下,要求房产管理局重新登记,该局以李永生不在场无法重新登记为由,拒绝给其重新登记房产证。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房产管理机关,应当在变更房产证时进行审查,寿连英丈夫去世后,市房产管理局将房产过户李永生一人名下,未考虑到共有人寿连英的利益,是不对的,应当给共有人寿连英和李永生共同办理房产所有权证。

    2、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而败诉。如谷发元诉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谷发元从2000年6月就已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东环路四海春安置楼2号楼一、二层房屋及四层1号房屋的产权证,并提供了相关的办证材料和缴纳了相应的税费,但市房产管理局未给谷发元办理房产证,属行政不作为。又如矿山机械公司诉市房产管理局要求为其颁发位于解放中路502号属其所有的02号五层楼房、06号平方房屋产权证案,市房产管理局亦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而败诉。

二、对进一步提高房管部门执法水平的几点建议:房管部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认真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登记人员的相关培训,组织对房屋登记进行专题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完善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进一步开展本部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发展,扩大行政首长出庭影响,带动本系统执法水平和诉讼能力的持续发展。

    2008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败诉原因分析

    200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案件18件,占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的17.11%,较2007年的22件减少了4件,下降1.82%。2008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诉讼案件16件,判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败诉的6件,败诉率37.5%,败诉案件数较2007年增加4件,败诉率比2007年(败诉率为9.09%)有所上升。在诉讼中,通过积极协调,原告撤诉的案件3件,撤诉率为16.66%。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败诉案件的具体县(市)区和涉及的行政行为种类统计情况见下表。

2008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一审案件败诉情况统计表

所在县市区法院 行政确认 行政复议 其他 合计

山阳区人民法院 1 1 2

武陟县人民法院 1 1

温县人民法院 1 1 2

博爱县人民法院 1 1

合计 4 1 1 6

    同2007年比较,2008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行为种类主要涉及职工工伤认定,新类型案件并不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败诉的主要原因是:

    一、在确定企业与职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方面认识不清。

现在企业的用工制度比较多样化,企业自身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聘用、招录工人,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关键,实践中此类问题的把握直接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维持还是撤销。

第一,非个体工商户购买的运输车辆挂靠在企业,该工商户所雇佣的司机与所挂靠企业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车辆在运营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受到伤害的,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第二,许多企业为减少成本,反聘离退休人员到企业工作。这些离退休人员经验丰富、技术全面,在工作期间与现在的用工单位构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且已参加过保险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三,临时性雇佣的雇工与雇主之间不构上劳动关系。因雇佣关系是劳动者定期或不定期向雇主提供劳动,只是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不能成为雇主的成员,形不成稳定的劳动关系,雇工如遇事故,可以不认定为工伤,但参照工伤认定的规定予以解决。

    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界定不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规定的不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的个案中标准不一,界定不清。

所谓工作时间,主要指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企业领导、班组长规定的加班时间,企业违反用工制度延长的时间,职工自觉加班时间,工作场所休息的时间。如,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行初字第9号案,机械加工厂职工段鹏中午下班以后,在厂内食堂就餐,因外单位来料加工的货车运料进厂,需要及时卸车,段鹏就自觉和其他当班员工一道卸车,被侧倒的钢筋轧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段鹏不当班,是其自愿干份外工作受到的伤害,未认定段鹏为工伤。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工作场所是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固定区域,不应简单的狭窄认定,也不要无限扩大。如用工单位的宿舍、食堂、绿地等是针对特定岗位的,一般职工在上述区域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

另外,该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如,工作时间生理需要上厕所、喝水,短暂休息等因企业设施的缘故,造成职工意外伤害的,都应属于“因工作原因”;“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工作以外,与工作有关的运输、备料、更衣、清洗等事项,但与工作无关的除外。

    三、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与界定模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因没有明确的时间段的限制,实际案例中把握不一。

如,温县人民法院(2008)温行初字第29号案,张小红系河南省中业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职工。2007年元月7日下午,河南省中业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于下午5:05分结束,但还未到下班时间。散会后张小红未经有关人员同意,即骑摩托车下班回家。当张小红骑摩车行驶到温县祥云镇变电站门前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小红本人重伤,经 温县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救治,诊断张小红为多发性创伤并休克,重型颅脑损伤,左腹骨开放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无法进行责任认定。后张小红于2006年3月向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张小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张小红为非因工受伤。张小红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红提前下班,未经批准,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应认定为工伤。遂判决撤销了该局不予认定张小红为工伤的决定。二审经审理,合议庭意见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张小红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上下班,在提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张小红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因事发当天是中业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公司未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会议结束后也不需要再完成特定的工作,从日常习惯上提前回家也属下班,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实践中,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加班的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路线、目的地应当合理,应当符合习惯、合乎常例。如,博爱县人民法院(2008)博行初字第3号案,博爱东方燃气公司职工张建军于2008年5月31日22时35分许,驾驶电动车去单位值夜班沿鸿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葛庄村路口时,被同方向行驶的赵宏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张建军受伤。博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张建军上班行驶路线不当、与往常上班路线不一,且张建军当天是24点班其上班时间过早为由,作出张建军不构成工伤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撤销了该认定决定。因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工伤(2005)1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从居住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工作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最后出发地至工作场所的途中为上班途中”),张建军当天因送其他朋友回家,行驶路线与往常不同,但其最后从朋友家出发的路线是合理的上班路线,应当认定张建军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总之,随着用工制度的多样化、复杂化,越来越多的工伤认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其局限性,对规定不明确的,应从宽理解、解释,尽量从职工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出发,审理好每一起案件。

关于进一步提高规划行政部门执法能力的几点意见

  

    2008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规划类型行政案件1件,较往年案件受理数稍有所减少。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规划类型案件行政争议,促进规划机关城市规划,推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现对2008年本市规划类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整体情况进行了简要梳理,并从司法审查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划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针对规划机关涉及行政诉讼存在的常见问题,建议其进一步开展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及时履行保护城市规划的职责,尽量避免不履行有关职责涉诉;严格遵循法律中关于程序的规定,避免因执法中的程序问题导致的败诉。

    2、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执法行为,加强对规划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充分性的审查力度,强化规划类案件执法中的事实与证据意识。规划机关在案件中对事实的真实、全面、客观的认定是建立在合法、充分、确凿的办案证据和对法定事实要件的准确理解。建议规划机关认真调研瑕疵案件中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的具体情况和主要原因,进一步强化以待证法律事实要件为基础进行合法取证、全面取证、严格审证的意识和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建议规划机关加大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力度,提高出庭行政首长的层级,增加行政出庭次数,扩大行政首长出庭影响,加强应诉人员的培养,逐步形成行政首长出庭与专业代理人出庭相结合的应诉模式,进一步提高规划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诉讼能力。

    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部门拆迁执法能力的

几点意见

  

    2008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拆迁类型行政案件1件,较往年案件受理数稍有所减少。为有效预防和化解拆迁类型案件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拆迁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现对2008年本市拆迁类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整体情况进行了简要梳理,并从司法审查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拆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针对行政拆迁机关涉及行政诉讼存在的常见问题,建议其进一步开展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依法履行审查审批拆迁职责,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不依法审批拆迁而引起涉诉案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中关于拆迁程序的规定,避免因执法中的程序问题导致的败诉。

    2、进一步规范公开拆迁信息,提高执法行为。加强对拆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充分性的审查力度,强化拆迁类案件执法中的事实与证据意识。行政机关在拆迁案件中对事实的真实、全面、客观的认定是建立在对所办案件证据和对法定事实要件的准确理解基础上,建议行政拆迁机关认真调研行政拆迁瑕疵案件中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的具体情况和主要原因,进一步强化进行合法取证、全面取证、严格审证的意识和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3、开展拆迁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建议行政拆迁机关加大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力度,提高出庭行政首长的层级,增加行政出庭次数,扩大行政首长出庭影响,加强应诉人员的培养,逐步形成行政首长出庭与专业代理人出庭相结合的应诉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拆迁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诉讼能力。

2008年度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2008年度全市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概况

1、2008年度全市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155件,其中含旧存案件383件。执结案件1132件,执结率98%,执结标的8530万元。

2、2007年全市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009件(含旧存942件),执结1626件,执结率81%,执结标的1668万元。

3、2008年度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较2007年同期下降42.5%,结案数下降30.4%,结案率上升了17个百分点。

4、2008年度所受理的案件中,自然资源84件,城建51件,计划生育203件,农业49件,其他768件。其他类案件这么多,说明统计报表分类不详细,不够明确。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不严谨,执法过程时期较长,形成既成事实,造成法院执行难。例如土地案件,从违法占地开始到厂房建成,时间长达几年,等到申请法院执行时,大片的厂房已建成,拆除难度大。类似的还有规划、城建等类非诉执行案件。

2、文书送达方面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在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多采用留置送达,送达人只在送达回证上作简要说明,也无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机关的人员作证。在执行中有些被执行人否认收到过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而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合法送达的证据。

    三、原因分析

1、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不规范、不详细,特别是对执法上的时间规定不明确。从发现违法事实,到立案、查处、协调、处罚告知、听证、送达处罚决定这一系列程序,相对于处罚告知到送达处罚决定这一部分的时间规定行政机关掌握的比较规范。但是前一阶段即立案查处阶段,基本上对时间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许内部有些规定,但执行的也不够严格。

2、行政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为了使被查处人配合调查,往往将事情说的轻描淡写,待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处罚人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亦或有种被愚弄的感觉,产生抵触情绪,采取不配合的态度。鉴于被处罚人不配合,因此送达法律文书难已成了一个普遍现象。而有些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为了图省事,少跑腿,往往采取留置送达,导致法律文书送达不合法。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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