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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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夫人”非彼“夫人” 真“夫人”状告假“夫人”

  发布时间:2012-10-25 16:38:11


    2012年10月1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2002年将“金夫人”作为服务类商标在第42类注册,注册类别为摄影、出租婚纱礼服,原告依法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原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经过多年努力才将“金夫人”这一品牌在婚纱摄影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目前,原告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市)发展已超过300家连锁店、控股店、加盟店。该商标于2006年10月被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高某自2009年3月20日至2012年3月19日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婚纱店中使用“金夫人”作为经营字号。但自2012年3月20日双方合同到期后,被告在未经原告继续许可的情况下,仍在其店面门头及店内广告显著位置以“金夫人”三个字作为其标识,在其店内悬挂“金夫人  中国驰名商标”标示标志牌。并将“罗门惍夫人”作为字号登记,且提供的服务与原告相同,致使普通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产生混淆、误导,误认为被告仍与原告“金夫人”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存在一定的关联。因被告将原告商标突出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被告将原告的商标注册成企业字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先权利,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其经营场所的门头广告设施及店面广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对“金夫人”及“罗门惍夫人”名称的使用,并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因维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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