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8日,原告曲某之夫,原告王亮、王涛、王远之父王某某在被告侯某所承包的农户家盖房,在粉刷二层楼顶时摔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2年5月16日,原告王亮代表四原告与被告侯某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侯某自愿支付四原告陆万元整,双方当场点清验收。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再因此事引起任何形式的纠纷。原告王亮与被告侯某均在协议中签名,原告王涛、死者王某某的兄弟、妹妹及村委民调主任均作为在场见证人在协议中各自签名。后四原告诉至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后经协商,原告王亮代表四原告与被告侯某签订了赔偿协议,签字生效后,被告已依约履行完毕,向原告支付了60000元。现四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协议确实存在可撤销情形,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四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四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